(2015)前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王立军,现住址前郭县。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振东,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青山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