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申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裘载冏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裘载冏,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裘载冏,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木刚,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建铭,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董齐,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建华,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再审申请人裘载冏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原审被上诉人刘建华治安行政拘留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裘载冏申请再审时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没有打第三人刘建华巴掌,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没有直接证人。2.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强制传唤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交答辩意见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以打巴掌,拳打的方式殴打刘建华,致使刘建华脸部肩膀受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刘建华的陈述,刘某、申某、××等人的证言,刘建华的验伤通知单等证据证明。以上调查获取的证据均客观真实,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均属申请人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2.本案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本案办案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案程序,规范执法,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合法有效。我局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依法驳回裘载冏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裘载冏与第三人刘建华因琐事发生纠纷,裘载冏以打巴掌、拳打方式对刘建华进行殴打,致使刘建华右面部、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被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因裘载冏不配合传唤,故对其进行强制传唤,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裘载冏要求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裘载冏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裘载冏的再审申请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裘载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