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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光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马仲案裁字第149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3)马仲案裁字第1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