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奇台县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盛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新疆昌吉市南五工路水木融城北门门面房8-9号。被告:奇台县盛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林,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奇台县老奇台镇。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盛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奇台县盛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新疆光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