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亓夫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亓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被执行人亓夫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094号公证书和(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10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亓夫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亓夫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亓夫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莱芜鑫兴支行的银行存款11717.09元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