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磊、叶焱山等与武汉田园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叶磊,自述无业。原告叶焱山,自述无业。原告刘凤娥,自述无业。原告梅望荣,自述无业。原告叶攀,自述无业。原告叶培,自述无业。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旭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德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田园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黑泥湖村(兴百和商店)。法定代表人连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永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磊诉被告武汉田园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叶焱山、刘凤娥、梅望荣、叶攀、叶培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申请作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叶焱山、刘凤娥、梅望荣、叶攀、叶培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8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梅望荣及叶磊、叶焱山、刘凤娥、梅望荣、叶攀、叶培(以下简称叶磊等6人)的委托代理人邹德华、被告武汉田园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寨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磊等6人诉称:叶磊等6人系叶远清直系亲属,2014年12月26日叶远清因工身亡。叶远清于2009年8月进入田园寨酒店从事食材原料采购工作,截止于2014年12月26日,田园寨酒店未与叶远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叶远清缴纳社会保险,现叶磊等6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田园寨酒店向叶磊等6人支付叶远清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26日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未付金额163,200元;2、田园寨酒店向叶磊等6人支付叶远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6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田园寨酒店承担。被告田园寨酒店辩称:田园寨酒店已经与叶远清签订了劳动合同,叶远清系新农合参保人员,其向田园寨酒店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在叶远清去世之后,田园寨酒店已经支付给叶磊等6人20,000元。现田园寨酒店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叶磊等6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叶焱山、刘凤娥系叶远清父母,梅望荣系叶远清妻子,叶攀、叶培、叶磊系叶远清与梅望荣子女。2009年8月,叶远清入职田园寨酒店。2014年12月26日,叶远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4月,叶远清与田园寨酒店签订员工聘用合同1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4月23日等。2014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1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等。田园寨酒店于本月支付叶远清上月工资。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叶远清实发工资为14,672元。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叶远清实发工资为28,340元。2014年1月至3月,叶远清实发工资为7,870元。2014年4月,叶远清工资为2,550元。2015年2月6日,叶磊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田园寨酒店:1、确认叶远清与田园寨酒店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叶远清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3,200元;3、支付叶远清工作期间的社保损失64,000元;4、承担仲裁费用。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叶远清与田园寨酒店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准予叶磊撤销第四项仲裁请求;驳回叶磊的其他仲裁请求。叶磊等6人及田园寨酒店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无异议。叶磊等6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其他结果,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中,叶磊等6人申请撤回要求田园寨酒店支付叶远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64,000元的诉讼请求。田园寨酒店请求驳回叶磊等6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户口薄、证明、员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叶远清与田园寨酒店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叶磊等6人及田园寨酒店对此项裁决均无异议,对此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田园寨酒店主张与叶远清在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23日及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11月30日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实,对田园寨酒店主张的此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叶磊等6人主张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4月23日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间,叶远清与田园寨酒店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田园寨酒店已提交与叶远清在此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对叶磊等6人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因叶远清已死亡,其应享有的要求田园寨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叶磊等6人系叶远清的法定继承人,其请求田园寨酒店支付未与叶远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23日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田园寨酒店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应为11个月,即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11月30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田园寨酒店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应为11个月,即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因田园寨酒店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叶磊于2015年2月申请仲裁,田园寨酒店于本月支付上月工资,故叶磊等6人主张的2014年1月1日至4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予以支持,该款为9,825元(7,870元+2,550元/月÷30天/月×23天)。叶磊等6人主张的上述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内,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叶磊等6人申请撤回要求田园寨酒店支付叶远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田园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磊、叶焱山、刘凤娥、梅望荣、叶攀、叶培双倍工资差额9,825元;二、驳回原告叶磊、叶焱山、刘凤娥、梅望荣、叶攀、叶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曹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