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晶与房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房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周晶,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房爽,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晶诉被告房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晶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