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殿俊与袁新凯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是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殿俊。被执行人袁新凯。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张殿俊10万元借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袁新凯在聊城市邮政局的工资收入。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