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009号原告王××,农民。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