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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公司与才业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才业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129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2,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才业锦,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才业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才业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才业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