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户籍地:涿州市,现住原籍。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市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村南地里,因土地纠纷,与赵某乙家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甲手持修车用的斧子将刘某、付某某致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本村赵某乙家有土地纠纷。2014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得知赵某乙家要在有纠纷的土地上收割麦子时,赵某甲之母等人出面进行阻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手持修车用的斧子将刘某、付某某致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刘某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同日赵某甲与赵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赵某甲家庭一方有五人为轻微伤,即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乙其家庭一方有两人为轻微伤,即付某某、赵某己)均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匿名人报案,被告人赵某甲是被传唤到案的。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因为快收麦子了,其一家子去了姐姐家的煤场,看着赵某乙不让他们家收其家的麦子。过了一会,来了一辆收割机就开始收麦子,其大女儿赵某丙、妻子董某某、母亲王某某、三女儿赵某戊就过去了。这时其修拖拉机回来,其开着拖拉机拉着女儿赵某丁去拦着收割机不让他们收麦子。其开车到那后,看到大女儿、母亲、媳妇都躺在地上,赵某乙的二姑爷正在用木棍打其的大女儿。其刚下车,赵某乙外甥一起过来的五六个小伙子就把其围住了,他们还用棍子打其,推搡其。后来有个小伙子拿手捂着胳膊退到一边,其他人也退到一边,他们几个人每人都从车上拿起一根棍子站在一边。这时赵某乙的二姑爷还在打其女儿,其就拿着斧子追他,他就跑。后来只要谁打其家人,其就拿斧子追谁,那几个小伙子要走,其拦着不让他们走,一会警察就到了。其不知道是怎么弄伤对方人的。西杨胡屯村村南的麦子是其家的,其有法院的判决书。打架时双方都有录像。对其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其以前对被害人的法医鉴定有异议,但在开庭时对被害人的法医鉴定结论表示没有异议。经辨认,其确定刘某是被其打伤的人。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6月14日15时许,许凯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一个朋友家收麦子。其和许凯去了西杨胡屯村收麦子的地方,看见王某、郑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也过来帮着收麦子。其和他们在麦地前面空地玩牌,等着收割机过来。收割机过来后,他们就准备收麦子,收割机正在收麦子时,从马路对面跑过来了三四个人,拦着不让收麦子。收麦子一方一个女的和对方一个女的就打了起来,其和其他人就赶紧上去劝架。这时拖拉机开过来把收割机撞了,开拖拉机的男子下车拿着一把斧子一抡,就把其右胳膊砍流血了,然后其就去医院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对其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经辨认,其确定赵某甲就是砍伤其的人。4、被害人付某某(赵某乙的女婿)的陈述,证实其是赵某乙的女婿。2014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家正在收麦子时,赵某甲的一个女儿就跑到收割机前面拦着不让收,其妻子赵某己怕收割机碰着她,就开始拉赵某甲的女儿,于是两人就抓挠起来了,其就打了电话报警。接着赵某甲开着拖拉机就顶在收割机的割台上,然后就拿着一把斧子下了车,冲着赵某己走过去了,其和其他人就开始拦着他,赵某甲就用斧子砍了其后背一斧子,其就用棍子打了他身上一棍子,他又砍了其胳膊一斧子,其一看流血了,当时特别激动,就拿棍子打赵某甲家的人,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其用棍子打了赵某甲和他的闺女、姐姐、媳妇,具体打在哪了不清楚。赵某甲还砍了和程某一起来的一个人。对其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没有异议。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以前其承包的地和赵某甲家人发生过纠纷,那天收麦子,对方不让收,后来发生了打架。具体情况是,2014年6月14日下午,其刚坐在收割机上收麦子,就看见赵某甲开着拖拉机,他儿子赵乐乐在旁边坐着,就冲着收割机撞了过去。之后,其父亲赵某辛过来了,赵某甲就拿着一把斧子冲其过来了,其父亲吓得躺在地上,斧子的刃砍了付某某几下,没看清砍到哪了,当时特别乱,其一直看着父亲。其大姑爷刘某乙的胳膊也被赵某甲拿斧子砸了一下。其外甥程某的一个同学过去抢赵某甲的斧子,抢的时候他的胳膊上也被划了一个口子。这时赵某甲的三个女儿和他的外甥女一起把其二女儿赵某己压在地上,之后其家人就报警了。其家人只有二女儿赵某己和二姑爷付某某还手了,其他人没动手。赵某甲开着拖拉机在麦地里大概行驶了一百九十米,轧坏了三分多地的麦子。6、证人赵某庚(赵某乙的女儿)、赵某己(赵某乙的女儿)、刘某乙(赵某乙的女婿)的证言,三人证实的内容与赵某乙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7、证人程某(赵某乙的外甥)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6月14日中午,其大舅赵某乙让其叫几个朋友过来帮他收麦子。下午2点半左右,其和许凯、刘某,还有许凯找来的三个人(其不知道那三人的名字)到了大舅家。当时收割机还没来,其和他们几个就在一起玩牌。过了一会,收割机来了,这时从马路对面跑过来五六个人直接到麦地阻止收割机收麦子,其大舅就和对方吵起来了。其和许某、刘某还有来的三人过去拉架,后来对方又来了几个人,刘某被那群人中一个岁数较大的人用斧子把右胳膊砍伤了。其和许凯几个人就出了麦地,其找了一辆车把刘某送医院了,其和另外几个人就坐在马路边上,一会民警就到了。经辨认,其确定赵某甲就是用斧子砍伤刘某的人。8、证人郑某、许凯、王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的内容与程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其钓鱼回来,挑了三条给赵某乙送去,赵某乙说一会他收麦子时怕有人闹事,帮他录像,其答应了。15时许,收割机开始收麦子,其就录像,这时从东边马路跑过来两男三女,有的人手里拿着铁锨、木棍,其中一个女的跑到收割机跟前,拦着收割机不让收麦子,赵某乙的女儿赵某己就过去拦着那个女的,她们争辩了几句就打起来了,对方的几个人就被赵某乙家的人拦着,双方就打起来了。在打的时候,从东南角开过来一辆蓝色拖拉机直接撞在了收割机上,之后拖拉机上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斧子直接跑到赵某乙家麦地,与赵某乙家人打起来了。双方共有20多人,每方都有10多个人。赵某乙这边主要是付某某和赵某己动手,另外一边是那个开大拖拉机拿斧子的和两个女的。赵某己打那个拦收割机的女的,她们互相撕扯。付某某拿一根二尺长的木棍过来也打那个拦收割机的女的臀部和大腿。拿斧子的人主要打的是付某某和赵某己。其录完像就把录像机放在赵某乙家的抽屉里了。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其开着收割机到了西杨胡屯村南麦地,正在收割的时候,有一个女的就拦着不让收割,其就停下来了。其停车后,又过来一个女的就和拦收割机的女的打起来了。其正要给车主鲁永东打电话,不知从哪开过来一辆大拖拉机就撞在收割机上了,其就给鲁永东打电话说车被撞了,他就让其先回去,其就回去了。11、证人赵某辛(赵某乙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乙的父亲,打架那天其在现场,其想跟赵某甲说理,还没说呢,赵某甲就推了其一个跟头,等其起来后又推了其一个跟头,其胳膊摔伤起不来了,赵某甲就跑了。一会其看见赵某甲拿着一把斧子砍了付某某胳膊一下,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12、证人赵某壬(赵某乙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在赵某乙地边站着,收割机刚要收麦子,赵某甲的三个女儿就拦着收割机不让干活,后来赵某己和付某某、张书敏就过去拦着她们三个,当时房子挡着其,其一直在拉架。后来看见赵某甲拿着斧子,付某某拿着木棍,没看见他们怎么打,其父亲赵某辛躺在地上了,不知道是怎么躺下的。13、证人张某某(赵某乙之妻)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其从厕所出来,看见赵某甲的三个闺女正在打其闺女,赵某甲的媳妇拿着镰刀,其担心她用镰刀打其闺女,就去抢她手里的镰刀,后来其不知道被谁推倒了,其就晕过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14、证人赵某丁(赵某甲的女儿)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因为其家与赵某乙家有土地纠纷,于是其家一家人(父亲赵某甲、姐姐赵某丙、妹妹赵某戊、母亲董某某、奶奶王某某、大姑赵某癸、三姑赵某子)都在二姑家的煤场(赵某乙家种地斜对面)里面待着,为了看着不让赵某乙家收麦子。过了一会,赵某乙家开始收麦子。于是其妹妹、姐姐、母亲、大姑、奶奶就去了赵某乙家地里,随后其父赵某甲开着四轮拖拉机拉着其也跟了过去。到了地里,其父亲就把车停在了收割机前面。其和父亲下车后,看见其奶奶躺在地上,其大姑搂着其奶奶,其妹妹赵某戊在地上坐着,母亲在地上躺着,赵某己揪着赵某丙的头发按在地上,随后付武就用棍子冲其右胳膊打了几下,其父亲就开始拦着付武。这时上来几个小伙子,就开始拿着棍子冲着其父亲乱打,其中一个小伙子用木棍打其的头部和嘴。这时其看见父亲手里拿了一把斧子,付武手里拿着棍子要打其,其父亲就拿着斧子挡他,付武用棍子打了其父亲一棍子,其父亲用斧子向付武乱抡。这时赵某乙的大姑爷过来拉其,其说:“你拉我干嘛呀?”接着赵某乙的大姑爷就用棍子打了其左边腰部一棍子,当时其就坐在地上了,随后他又拿棍子冲着其母亲走过去。这时其看见赵某己正在咬其大姐赵某丙的胳膊,其就赶快过去把赵某己给拽开了。赵某己松开其姐姐后就开始抓弄其,把其的衣服给扯坏了,还踹了其肚子两脚。这时付武拿棍子打其大姐头部一下,大姐就躺在地上了。其二姑当时拿着铁锨在马路北面站着,付武看见后就开始追其二姑,打了二姑胳膊一下,其父亲赶紧跟了过去拦着付武,付武又转回头去用棍子打其妹妹,这时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对赵某己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没有异议。15、证人赵某(赵某甲之子)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西杨胡屯村南打架,其不在现场。16、证人王某某(赵某甲母亲)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甲的母亲。那天下午三点左右,其一大家子在其二闺女煤场待着,看着不让赵某乙家收麦子。待了一会,赵某乙家就开始收麦子,其一家人就到了地里,其大孙女和三孙女先去的地里,其大闺女搀着其去后,看见好多人在打其孙女。这时赵某乙的媳妇冲上来连推带搡的把其推倒在地上,还有一个小伙子踹了其两脚,其当时就晕过去了,等其醒来后就在医院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17、证人董某某(赵某甲妻子)、赵艳霞(赵某甲二姐)、赵文贤(赵某甲三姐)、赵某丙(赵某甲大女儿)、赵文霞(赵某甲大姐)、赵某戊(赵某甲三女儿)的证言,以上证人证实的内容与赵某甲、赵某丁、王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医院开120急救车的司机,2014年6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开救护车带着护士赵淼、徐瑶去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接了一个病人,不记得是谁了。19、证人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医院开120急救车的司机,2014年6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开救护车到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去接病人,但没接到就返回去了。20、证人赵某丑的证言,证实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2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医院开120急救车的司机,2014年6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开救护车带着护士胡适杰、大夫高国强、担架员李济爽去东仙坡镇西杨胡屯村接了两个病人,一个老太太,一个中年男子。22、证人胡某某、李某甲的证言,二人证实的内容与邓强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23、小麦繁种协议、(2014)涿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2014)涿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证实赵某甲与赵某乙两家存在土地承包纠纷。24、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赵某乙提交的光盘一张,证实了双方打架的过程。25、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证实2014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赵某甲一方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甲均为轻微伤;赵某乙一方付某某、赵某己均为轻微伤,双方自愿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再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刘某不再追究赵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出生时间是1964年4月13日。27、东仙坡派出所的证明、说明,证实2014年6月14日赵某甲打架时所持的斧子未找到;笔录中的“付某某”和“付武”是同一人;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由赵某乙提供;“徐凯”与“许凯”为同一人,“程某”与“陈庚”为同一人,“赵某甲”与“赵文勇”为同一人,“赵某辛”与“赵青”为同一人;照片中1-18号人物,分别是:赵某丁、赵某己、赵某戊、赵某丙、赵某乙、赵某辛、赵某庚、赵某壬、赵某甲、付某某、刘某乙、赵文霞、董某某、赵文贤、许凯、郑某、王某、苏旭。28、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法医)字(2014)0571号、0658号、05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和伤情照片,分别证实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付某某、赵某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9、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学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重新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经重新鉴定,被害人刘某右上臂内侧可见一长9cm术后瘢痕,右手掌尺侧麻木,痛觉减退,右手拇指、示指功能活动障碍,右侧正中神经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使用凶器斧子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