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姜利春与米脂县鑫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春,米脂县鑫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姜利春。被告米脂县鑫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米脂县行宫名苑一单元23楼2302室。法人代表李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利春与被告米脂县鑫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利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利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利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姜利春承担。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