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秋燕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燕,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蒋秋燕(系南长区秋曲线美服装店业主)。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均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秋燕与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秋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秋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51元,由原告蒋秋燕负担。审 判 长 薛 耀人民陪审员 郑建美人民陪审员 鲁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