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延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蒋玉琴(系原告赵某某之母)。被告赵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