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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凤与贺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贺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张凤,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贺亮,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与被告贺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