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庞根才诉被告王国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庞根才,男,汉族,1951年xx月xx日生,代县广播局退休职工。被告王国梅,女,汉族,49岁,住代县xx乡xx村。原告庞根才诉被告王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根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根才诉称,2014年正月17日,王国梅借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当时约定一月还款,月息为600元。可王国梅却背信弃义,至今未还,我多次催要,均没有结果。借钱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可王国梅却不守承诺,借钱不还,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我的钱也是从亲友家给她借的,人家现催要,我没有办法,只能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查,判令被告偿还我贰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千元。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原告庞根才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正月17日,王国梅借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当时约定一月还款,月息为6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一月还款,言明月息为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债务关系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一千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一千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王国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