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国珍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国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84号罪犯唐国珍,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8)沙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赃款。被告人唐国珍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唐国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珍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国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国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