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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太固与方炳南、蓝海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太固,方炳南,蓝海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方太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炳南,男,193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蓝海卿,女,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太固与被告方炳南、蓝海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太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愿与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太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太固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阿彬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