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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程丽红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升,程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676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升,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程丽红,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杨东升与被执行人程丽红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程丽红的家庭共同财产,其父亲程国柱在宁城农商银行三座店支行账号6229760551*****6765内的存款1000.00元;二、继续扣划被执行人程丽红的家庭共同财产,其父亲程国柱在宁城农商银行三座店支行账号6229760551*****6765内的可的收入13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