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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钰栋、李易琳与钟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钰栋,李易琳,钟碧云,深圳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4-2号原告梁钰栋,男,汉族。原告李易琳,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艳,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碧云,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彭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钰栋、李易琳诉被告钟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钰栋、李易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钰栋、李易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