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钰栋、李易琳与钟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钰栋,李易琳,钟碧云,深圳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44-2号原告梁钰栋,男,汉族。原告李易琳,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艳,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碧云,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旺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彭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钰栋、李易琳诉被告钟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钰栋、李易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钰栋、李易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