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王峰与朱杭、张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峰,朱杭,张元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56-1号原告:陈王峰。被告:朱杭。被告:张元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峰与被告朱杭、张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陈王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人民陪审员 洪路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