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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王峰与朱杭、张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峰,朱杭,张元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56-1号原告:陈王峰。被告:朱杭。被告:张元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峰与被告朱杭、张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王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陈王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人民陪审员  洪路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