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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润军与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叶润军。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叶子凤。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叶子凤。原告叶润军与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叶润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润军负担。审判员谢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龚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