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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韩峰与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韩峰,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韩振军(系韩峰父亲),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亚坤,董事长。被告: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峰诉被告梅河口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海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