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光泽县(系被害人之妻)。委托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栋明,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叶某乙,由光泽县城往鸾凤乡大陂村方向行驶,途经光大线0KM+100米处撞到在路右侧行走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叶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叶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叶某甲肇事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由叶某乙报警,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付了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乙的证言笔录、叶某甲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叶某甲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现要求叶某甲赔偿原告人损失1、死亡赔偿金614448元;2、丧葬费24664元;3、亲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3473.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42585.25元。被告人叶某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生前系光泽县良种场职工,住光泽县大陂路88号5室。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光泽县良种场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42585.25元,经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庭审中被告人叶某甲对该损失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叶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叶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叶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叶某甲虽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但也具有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量刑情节。因此,本院综合考量叶某甲在本案中的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法判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叶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叶某甲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某甲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2585.25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2000元,还应支付人民币610585.25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何澄林人民陪审员郑梦明人民陪审员李慧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吴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