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边霞与严向阳、谢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霞,严向阳,谢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边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向阳,居民。被告谢富华,居民。原告边霞诉被告严向阳、谢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霞的委托代理人张述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向阳、谢富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霞诉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严向阳、谢富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严向阳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严向阳于2013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没有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严向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有借条载卷为凭,被告严向阳应予归还。该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富华应该与被告严向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向阳、谢富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严向阳、谢富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审 判 长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