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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崔清彬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175-1号申请人崔清彬,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崔清彬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清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8180元,执行费10380元,我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按和解协议履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执字第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宝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