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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才仁巴吾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才仁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13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才仁某某,男。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才仁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对原审被告人才仁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无法律依据,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意见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