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艺华与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艺华,李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辉。上诉人黄艺华因与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黄艺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姚瑞标审判员 曾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佳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