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洋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54号罪犯王洋,又名薛洋,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了(2013)太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洋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在扣工岗位上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洋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