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李文江与赵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江,赵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江,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永华,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协助执行人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部信用社。本院在执行李文江与赵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协助执行人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部信用社发出(2014)易法执字第4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华工资账号,但被协助执行人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部信用社未查封,造成工资被赵永华支取,我院决定对协助执行人罚款30万元,罚款决定书于2015年7月1日送达,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协助执行人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部信用社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小亮审判员 张艳宾审判员 李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