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钟毅与陈铭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钟毅,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铭樟,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毅与被告陈铭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钟毅负担。审 判 长 冉光耀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