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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钟毅与陈铭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钟毅,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铭樟,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毅与被告陈铭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钟毅负担。审 判 长  冉光耀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