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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2011年7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现因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孙某乙,被告孙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2011年7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引起本案诉争。庭审中,被告称如判决离婚,其愿意抚养孙某乙、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原告对此也予以同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4)邳铁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本应珍惜机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不应长期放任家庭分裂状态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孙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应予准许。原告徐某享有探视婚生子孙某乙的权利,被告孙某甲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孙某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