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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宁、裴桂一与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宁,裴桂一,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裴宁,女。申请执行人裴桂一,女。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志,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少银,男。申请执行人裴宁、裴桂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裴宁、裴桂一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代理)审判员常诚(代理)审判员党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史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