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冰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冰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25号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冰玉,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冰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