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欧盼盼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盼盼,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欧盼盼,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欧盼盼诉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宏霞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盼盼诉称:2014年9月9日,欧盼盼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欧盼盼在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欧盼盼2015年5月1日到7月14日两个半月工资共计6130元,欧盼盼多次向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催讨,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欧盼盼说明具体的支付日期。欧盼盼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6130元,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欧盼盼于2014年9月9日进入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高甲兴缴纳社会保险,欧盼盼工作至2015年7月14日。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欧盼盼2015年5月、6月、7月工资共计6130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欧盼盼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现公司欠欧盼盼5月份工资2636元、6月份工资2616元、7.1日到7.14日工资878元,合计6130元。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5-7-15”。后欧盼盼向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索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6130元。以上事实,有欧盼盼提交的身份证、欠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故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欧盼盼在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喷漆工作,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欧盼盼2015年5月、6月、7月工资共计6130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欧盼盼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欧盼盼工资6130元。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欧盼盼工资6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盼盼工资6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