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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邱先鸿与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鸿,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邱先鸿,男,汉族。被告: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汇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强。委托代理人:杨菊珍,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先鸿与被告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邱先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先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邱先鸿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蓝 平代理审判员  何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