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邱先鸿与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先鸿,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邱先鸿,男,汉族。被告: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汇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强。委托代理人:杨菊珍,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先鸿与被告河源市国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邱先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先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邱先鸿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蓝 平代理审判员 何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