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魏鋆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