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尹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马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相蕾,女,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呼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