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92号原告申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景远清,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锡伯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