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伏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程XX,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伏洲,男,1956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伏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8年4月12日作出的(1998)临经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伏洲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伏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