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徐梓君与谭伟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梓君,谭伟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徐梓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被告谭伟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梓君诉被告谭伟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还需要继续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梓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1249元。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