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敏与佳木斯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佳木斯大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向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徐敏,女,194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升和,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大学,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四丰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洪斌,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唐亮,该校职工。原告徐敏与被告佳木斯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交换台台长。原告原有四套房屋。1988年9月20日,被告与佳木斯市动迁办在没有签订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后经原告多次上访,被告给原告一套80平方米住宅。2014年6月9日,原告将情况反映给被告单位校长,没有得到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强拆原告250平方米门市房,已解决住房82平方米,还差168平方米门市未解决,要求按原面积安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言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市顺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说明看,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改造的单位是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故原告起诉被告佳木斯大学属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返还原告徐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林人民陪审员 潘 贤人民陪审员 皮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