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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孟浩与陈贞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浩,陈贞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578号原告刘孟浩。委托代理人刘丽萍。被告陈贞堂。原告刘孟浩与被告陈贞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孟浩的委托代理人刘丽萍、被告陈贞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孟浩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卖房协议,被告将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昆仑花园小区2号楼3-102的房屋卖给原告,总价26万元。原告已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被告承诺此房无贷款、无抵押,而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得知此房按揭抵押给了建设银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被告陈贞堂口头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属实,房子抵押我不清楚,当时物业公司的人说款都还完了,可以办手续了。我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当时我认为经济适用房5年以后就可以过户,现在又不能卖了。我想过不了户,原告可以把涉案房屋退给我,我把房款及利息返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原告刘孟浩与被告陈贞堂签订卖房协议,被告将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新城家园(昆仑花园)小区2号楼3-102室的经济适用房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1月27日两次共计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被告于2013年12月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因该房被告尚未取得房权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另查明,被告在出售给原告房屋时,涉案房屋尚欠银行抵押贷款,至诉讼时原告已经偿还贷款3万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买房协议复印件、收到房款收条复印件及原告偿还贷款单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调查、买房协议、收款条等予以确认的,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孟浩与被告陈贞堂签订的买卖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新城家园(昆仑花园)小区2号楼3-102室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驳回原告刘孟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贞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俊鹏审 判 员  董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