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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富华与贾改凤、陈秀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富华,贾改凤,陈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焦富华,女,生于1965年5月1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贾改凤,女,生于1958年5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秀琴,女,生于1985年6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焦富华与贾改凤、陈秀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青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