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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泰越模塑厂与慈溪市天亿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泰越模塑厂,慈溪市天亿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7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泰越模塑厂。代表人:潘国新。被执行人:慈溪市天亿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泰越模塑厂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天亿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241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8月13日支付20000元(已支付),2015年10月底支付20000元,2016年1月30日支付1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仍按原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3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