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春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