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陉县路昌煤炭有限公司、马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路昌煤炭有限公司,马拉荣,卞淑新,范路昌,范世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84号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北路15号。被申请人井陉县路昌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南张村。被申请人马拉荣。被申请人卞淑新。被申请人范路昌。被申请人范世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井陉县路昌煤炭有限公司、马拉荣、卞淑新、范路昌、范世宏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