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文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9号罪犯张文琴。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镇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张文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8日以(2001)苏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03年8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1415号、(2008)通中刑执字1538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250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文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文琴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文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该犯罚金五万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