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中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