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淅厚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井诉王迪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7日。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30日。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 丰 力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李 伟 关注公众号“”